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关于严厉打击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平稳有序推进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保障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换届期间,通过非法集会,公开发表抵触、攻击换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言行,干扰影响党员群众正常选举的;
(二)换届期间,组织、蛊惑群众上访,串联党员群众不参加正常选举活动的;
(三)对组织、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已经介入或已明确界定的人和事,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仍反复缠访、闹访,干扰影响本届选举的;
(四)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参选人进行恶意中伤,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五)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六)涉黑涉恶、寻衅滋事、恐吓威胁党员群众、妨害党员群众正常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
(七)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的;
(八)以获取选票为目的,通过宴请、送礼、许愿、安排消费活动、发放电子红包、赠送电子礼品、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联谊活动等形式进行拉关系、打招呼、拉帮结派,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中给予自己或他人关照的;
(九)借换届选举之机以各种名义突击发钱分物处置集体资产,通过公款请客送礼、外出旅游、滥发补贴资金,或以其他形式侵占集体财产的;
(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暗箱操纵等破坏选举的;
(十一)阻挠、推搡、殴打选委会成员或其他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影响工作人员依照本村(社区)选举办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十二)对控告、检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对上述干扰破坏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遂宁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给予5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的不实举报,将依法依规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举报电话:(0825)2668118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
2020年12年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