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8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80元/月。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