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新政
为保障全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省人社厅新近拟定了《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面向社会公示,新政划定病种范围,即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重特大疾病保障管理的儿童白血病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第一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
据悉,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通知》规定病种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通知》规定,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此外,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参保地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按当地相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在省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当地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管理办法,确保2017年1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