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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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28日发表
根据市十三届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精神,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按规定办理原城乡居民参保手续,且截止2016年6月30日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按本人月社会养老保障金13%的标准,增加养老金。符合条件的人员,增加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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