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有了改动
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和〈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部分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其中,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的,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核准或未按审批、核准的范围和工程建设方案施工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以及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建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防护林等工程和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修建其他建筑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挖筑鱼塘、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的,或者围垦河流、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挖掘草皮、耕种、葬坟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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