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农村贫困患者县(区)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马思稳,通讯员刘莉华)记者于日前获悉,为有效缓解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我市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并出台新政策,规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农村贫困患者县(区)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政策的实施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患者(以下简称‘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市卫计委医政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涵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 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 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
记者了解到,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区) 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只需持社会保障卡(或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并将患者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进行留存。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如有农村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信息系统未能识别的贫困患者需提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 可到所在村(居) 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