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院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启动
为畅通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出口,赢得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全面提升执行办案效果,我市两级法院从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将组织开展化解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专项执行行动。这是在4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从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口中得到的消息。
“每年有近40%的执行案件的债务人是没有财产的。这些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消化,又无其他畅通的出口,使其沉积在法院,数量日渐增多,成为横亘在执行面前的一座大山”。谈到这次专项行动的初衷,这位负责人如是说。
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就是被执行人确实完全丧失了履行能力,没有任何财产;或是虽有财产,但因法律或社会的因素制约,导致不具有可执行性。此次专项执行行动的目标就是将全部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为此要完成3个指标任务: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案件全部裁定终本,依法终本一批(终本结案数不低于结案总数的30%);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全部启动转破产程序,依法中止一批(“执转破”中止结案数不低于结案总数的10%);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基本得到依法救助。
为防止滥用“终本”方式,法院将严格依法适用“终本”方式结案,一是严明期限。对执行立案不超过3个月的案件,严禁适用终本结案。二是依法告知。经审查符合终本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本的法律后果和恢复执行规定,面对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三是从严审批。经合议庭合议并层报队(处)长、执行分局长或执行局局长审批。
对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全部启动转破产程序。对同一企业被执行人涉及多起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的,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依法推进“执转破”工作。
执行中,法院还会格外考虑到人文关怀。对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造成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特殊困难的,执行实施部门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协调跑办救助资金,通过救助化解一批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