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通过省级园林城市复查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2015年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复查情况的通报》,我市泊头市达到《河北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和标准》(冀建城[2013]18号)要求,保留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称号。
2011年,泊头市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巩固好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泊头市结合省、市县城建设工作部署,强化“增绿量、树特色”、“建精品、提品位”的园林绿化工作思路,完善机制,强化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保障;规划引领,科学谋划园林城市建设蓝图;做大绿量,提升园林城市整体绿化水平;打造精品,彰显省级园林城市特色风貌;统筹兼顾,提升园林城市整体竞争力,着力打造宜居宜业、绿色生态的现代化中等城市。目前,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2.59%、36.47%、9.01平方米,城市承载能力和城市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近期,省住建厅邀请省内外专家对泊头市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复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专家组认为泊头市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基本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新标准。日前,省住建厅发布《通报》,确定泊头市正式通过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在泊头市迎接复查准备工作中,沧州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人员深入泊头市对市容环境整治、园林绿化等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确保了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