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规定规范普通高中招生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
4月23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对普通高中的招生依据、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流程等做了进一步规范,本报给予详细解读。
进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中考
我市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凡在我市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今后,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办学总规模和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56人;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每所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以3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6000人),年度招生规模以1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2000人)。
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不低于90%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意见,由市教育局进行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将所辖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我市继续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不低于90%的比例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并完善操作办法。
未经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招生
对于公办高中,县(市)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区属学校在主城区招生;对于市直属学校,原则上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可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办法”的规定执行。民办高中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总规模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考生“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公办民办招生不能混为一体
凡以摸底、竞赛、测试、冬(夏)令营等方式,将初中学生集中起来进行笔试答题活动并与升学挂钩的,均视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一经查实,对活动组织者和违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考试结果无效。
我市强调:公办高中参与民办高中招生或民办高中以公办高中名义招生的,要对涉事公办高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涉及市级示范性高中的,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撤销市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涉及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市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撤销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涉及民办高中的,将认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我市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同时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减少该校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