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市消协联合致信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要明白消费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发出致广大消费者一封信,结合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购物时应当仔细检查商品包装,查看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内容,做到明白消费。
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无论是现场还是非现场购物,应及时向经营者索要有效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便于发生纠纷时维权。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购买大件商品或较贵重物品时,慎重选择消费场所,应尽量选择信誉高、服务好的消费场所,降低购物风险,便于消费维权。
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无效。
购物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及时到相关行政机关、法院、仲裁机构、消协等部门反映问题,寻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