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工商局实行四个强化监管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自各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实施以来,青县工商局立足职能,实行“四个强化”,监管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有效维护了全县的市场秩序稳定有序。
一是强化监管内容。重点监管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直销、传销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假冒伪劣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类市场经营行为,广告发布、商标使用等行为。
二是强化管理方式。深入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开展“打非治违”、“六打六治”等专项治理行动,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与经营行为相互关联,用信用等级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在监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帮助支持。同时,加强与质监、食药、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四是强化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对市场主体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巡查,对市场主体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纠正,对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经营严重损害广大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调查、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