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民转发了微信朋友圈广告却被告知奖品已发完
(袁占林)微信朋友圈集赞可兑换礼品、转发商家广告可领取礼品……朋友圈逐渐成了商业圈、广告圈。近日,衡水市区一家餐馆为招揽顾客,在其微信平台发布广告链接称,如在朋友圈连续转发15天,就可获奖品。不少市民积极完成了“任务”,可前往这家餐馆领奖时,却被告知不能兑现。
转发了十五天领不到奖品 近日,衡水市民李女士指着自己手机微信朋友圈的一条消息说,她看到商家这条广告后,就按要求连续转发了15天。她去领奖品却被告知已发放完毕。这时,她发现那条广告中多了一行“数量有限,送完为止,限前二百名”的信息。许多和她一样的市民纷纷向商家讨说法,场面一度混乱。
在李女士出示的广告中可以看到,这是一家餐馆的促销活动,要先关注餐馆的微信公众账号,20日前连续分享15天此广告到朋友圈,21日即可到店领取啤酒一包或5公斤装面粉一袋。
另一位市民说,当初他抱着“有枣没枣打一竿子”的想法,转发了15天,最终却没看到“枣”。他觉得商家这种行为欺骗了人们,十分不道德。
朋友圈商家促销屡见不鲜 不少市民表示,微信朋友圈里经常会有各类促销广告,其中有很多商家都承诺:转发、集赞达一定数量,即可获赠奖品、享受折扣优惠、免费享受服务等。对于此类消息,他们也不知道是真是假,见到有人转发,也就跟着转发。
9月11日,本报于A6版以《为领赠品转发十天微信广告,到领取时限时限号难上加难》为题,报道了市区一家糕点商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动市民转发其广告,承诺向转发者赠送月饼。到领月饼时,商家又列出了一系列细则,致使许多按要求转发的市民,未能领到奖品。糕点商的做法,遭到许多市民的质疑和指责。随后,商家在其微信平台删除了相关广告。 自媒体散布虚假广告违法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科负责人表示,9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新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自然人。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网络转发广告不可能再毫无责任。
新《广告法》认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或转发者。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们散布或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只要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据新法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商家微信平台发布的广告,要仔细甄别。朋友圈里散布的广告,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最好不要随意转发,以防连带责任缠身。发现有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可以及时向工商、消协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