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始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工作
10月2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优抚科获悉,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和省民政厅安排,我市正在组织开展《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工作。
市民政局优抚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烈士证明书》换(补)发范围包括烈士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持证书换发新《烈士证明书》;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此外,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此次换(补)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补)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据了解,此次换(补)发《烈士证明书》主要依据1983年换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或换发存根、1983年之前的各类旧式样的烈士通知书及牺牲证明、当地《烈士英名录》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实认定材料、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等书面文件。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烈士牺牲后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向烈士配偶补发《烈士证明书》。
根据省民政厅要求,本次《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成,逾期未能登记、办理换(补)证的,省厅不再受理。符合换(补)证条件的烈士亲属,可尽快到所在辖区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办理。
据悉,我市《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工作将于12月10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