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中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调研会
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记者隋魏巍 通讯员卢华伟)16日下午,衡水中院就司法体制改革相关问题在桃城区法院召开了调研座谈会,衡水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霍兴安,组织人事处长靳国义和桃城区法院院长刁宏震、枣强法院院长韩亚杰、武邑法院院长高宗义、深州法院院长孙向东、安平法院院长崔保东、景县法院院长李文涛参加了调研会。
据悉,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法院人事省级统管的模式选择;法官员额制度下法官员额及人员编制的动态管理和调整;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问题。参加座谈的基层法院院长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围绕三个调研课题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人员身份混杂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工作需要,大部分基层法院存在人员编制复杂、身份多样的问题,有中央政法编制人员、地方事业编制人员、地方有编无资人员、聘任制工作人员、临时工人员等类型,除中央政法编制人员以外,其他身份类型人员参加司法体制改革的去留、待遇问题都会成为影响工作稳定的重要因素。
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今年“五一”立案工作改为登记制后,必然会出现立案数量的上升。新增案件的主要压力集中在基层法院,对于现有审判、执行力量已经十分薄弱的基层院来讲,无异于“千斤重担,再加码”。在法官职业保障上应该向基层倾斜,加大基层法院的人员、财务保障力度。
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问题。基层法院存在着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法官断档、优秀人才流失等问题,在进行法官人员的确定问题上,难以均衡老、中、青法官。现有法院人员定额编制人员大多是在二十世纪末、本世纪初根据当时的案件审执数量测算得出的,与现在的审执工作量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按人员编制确定法官员额,应该对现有法院编制人数进行科学核算,以确保法官员额比例符合司法规律要求。
《人民法院组织法》亟待修改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于上世纪70年代通过、80年代进行修改后,至今已三十余年,虽经2006年进行了修改补订,但许多制度性规定已经不适应法治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召开以后,***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个《决定》内容,均对司法体制和法院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改革要求,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应尽快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