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大气办第五号公告
为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确保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成效,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将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打击对象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的。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5、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的。 6、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7、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8、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9、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0、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1、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二、落实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本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各负其责,采取明察暗访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环保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偷排、偷放行为顶格处罚、按日计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四、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环保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人可采取对企业违法排污拍照、录像等方式向环保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也可即时发现即时举报。对群众举报,环保部门要全部予以受理并逐一核查,一经查实,依据案情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各部门执法检查工作进展,公布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情况,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环境违法举报受理单位:衡水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衡水市自强街120号,举报电话:12369。 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