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次制定实施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新建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先审批、工地要安装红外线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近日,我市制定实施《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该《办法》在我市尚属首次制定。
《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的职责范围: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以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办法》主要规定了城市管理事项、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法律责任等。其中,在城市管理事项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各类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各类门店牌匾、标识牌、标语牌、灯箱等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严禁一店多牌,牌匾重叠,并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
在城市公厕严重不足又难以新建的路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让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按要求安装红外线高清视频监控设备;拆除建(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采取湿法作业。
《办法》中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五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同时,对露天烧烤污染,以及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关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违法建筑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此外,《办法》还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权、市内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工作、对查封和扣押物品的处置、对违法建(构)筑物的处理、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等,做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