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驾护航旅游者倡导旅游新风尚
——写在《旅游法》施行之际
《旅游法》即将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久遭诟病的问题作出的一系列规定。一时间,关于旅游市场将“变天”的各种传言满天飞。十一将至,记者对旅游法进行全面解读,帮大家读懂旅游法。
无加点、无自费 团费直观且透明
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旅游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自费项目的花费往往也不少。“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
新法之下,报价方式也将趋于统一,“低价团费、高价购物”将被市场遗弃。包价旅游合同需明确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这将有效解决景点游览缩水的问题。
不强制 不诱导 旅游购物凭自愿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不哄抬 不乱涨 门票控价得实惠
近年来,我国的不少景区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门票依赖症”,而即将实施的旅游法对此提出了明确限制。
旅游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要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旅游法也规定了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经营最大承载量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景区在门票联票、单项门票销售方面的具体规定,规定了景区和政府在景区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对旅游者采用疏导、分流措施的法定义务。
持证件 懂职守 导游服务质量佳
每年一到旅游旺季,旅行社需要的导游就比较多,这时,有的旅行社不得不让一些没有导游证的学生或者旅行社工作人员兼职带团。大量未经导游考试和培训的“黑导”严重影响导游服务质量,导致导游服务标准参差不齐。为此,新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此外,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