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废物的通告
秦政发[2015]23号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废物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 违反相关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2015 年12月31日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2016年 1月1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2015 年12月31日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2016年1月1日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工作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各新闻媒体将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六、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可拨打 12345、12369 热线电话。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秦皇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