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条件标准及工作程序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建立合理分担机制,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资助范围为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省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对免除建档立卡学生费用的学校暂按以下标准(每生每年)予以补助:普通高校补助标准为:专科学费5000元,本科学费4000元,研究生学费8000元,住宿费800元,教科书费500元;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为:设区市区学校学费2300元、其他地区16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普通高中补助标准为:学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具体资助工作程序如下:
1.有关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和家长。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见***1),并提供扶贫手册、农村低保证、残疾人证、农村特困供养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学校初步审核后,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见***2),加盖公章后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县级教育部门(含电子版)。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各学校报送的《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分类汇总后,加盖公章后于9月20日前将审核表(含电子版)分别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进行审核确认。
3.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资助信息,要与本部门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加盖公章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
4.在本县(市、区)入学的学生,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对跨区域入学的学生,各级扶贫、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系统内信息纵向上报和获取工作,确保核实无误,及时反馈教育部门。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县级扶贫、民政和残联部门将户籍为非本县(区、市)的需审核的学生信息,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上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对于户籍跨县(市、区)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市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3)对于户籍跨市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省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4)对于户籍跨省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民政部、***扶贫办和中国残联审核。
(5)审核结果逐级返回。
扶贫、民政、残联部门除核对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外,对于系统中显示但报送名单中遗漏的应同时向教育部门反馈遗漏人员名单信息,便于进一步核实确认。对有条件的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相关信息系统可以向本系统的县级部门直接提供跨区域查询权限。
5.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学生名单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等资助工作。
6.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于10月底前,完成学生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或补收工作。
8.各普通高校和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建档立卡学生申请后,经学校初步审核。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9.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各学校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免除资金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档案资料按相关规定保存。建立完善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及时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日常宣传。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积极运用移动通讯平台、网络平台等新兴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分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系统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和免除费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