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人社局温馨提示劳动保障监察中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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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08日发表
接受监察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进行劳动监察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主动接受监察,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如实汇报的义务:接受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客观、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证据的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隐匿、销毁有关证据。
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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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14:05:0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