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查处一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加工销售电缆的案件
接举报,晋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晋州市鲁家庄村西某工厂进行检查,在该厂车间内发现1米标有“盛龙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包装带,标注的企业名称不是该厂注册的企业名称,其行为涉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处罚。
当事人在没有与盛龙电缆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协议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底加工标有“盛龙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电缆75捆,以每捆200元的销售价格,全部卖出,收取销货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没有与晋州市盛龙电缆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协议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盛龙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电缆,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