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2017年度企业职工病退鉴定申报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以下简称“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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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病退需符合两个条件
市人社局养老管理科负责人表示,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企业职工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以上(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下同),女年满45周岁以上(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按照原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已满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二是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的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患病按照原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已满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该负责人说,以下两种情况不能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一直未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不能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不满10年的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一直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缴费的不能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该负责人介绍,报名办法是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名。报名时间从2018年2月22日开始到2018年3月9日结束。参加市本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到所在企业报名;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报名;参加县区统筹的企业职工,到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报名时填写《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报名登记表》,同时免费领取《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凡因单位或本人原因致使在报名期限内没有报名的,将不再受理。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将因病提前退休的年龄、缴费年限及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缴费)的年限等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必备条件告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或其亲属。
申请病退人员资格要进行初审认定。参保地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对申请病退职工资格进行初审认定,对职工人事档案等病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病退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1996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对因政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资料;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初审结束后填写《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表》。严格执行职工申请办理病退信息公示制度,对申请病退的职工相关信息在用人单位(或社区)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