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煤炭经营存储使用监管硬杠杠
规范经营管理 促进污染防治
近日,我市出台了《廊坊市煤炭经营存储使用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规范了煤炭经营、存储、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硬杠杠,将有效促进全市煤炭产业的节约、清洁、安全、高效,进一步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全市的环境质量。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据了解,在煤炭经营存储使用和监管中,我市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控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办法》对煤炭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及其制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应当按照有关布局要求进行合理设置,并对储煤场地采取防风抑尘网(墙)措施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等。同时,《办法》规范了煤炭的使用。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应当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措施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
《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发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环保、工商、质监、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强调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如煤炭经营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封闭储煤棚或者储煤仓,或者没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依法予以处罚;用煤单位燃煤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燃煤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等。对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