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的决策部署,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园区建设、促进全民创业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市工商局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政府《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保定实际,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一、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27个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取消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出资的期限限制。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另有规定外,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租赁商场、宾馆、酒店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事业单位、高校和铁路等系统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国有、集体企业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由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以改制后的公司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单位出具房产证明。
允许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登记时除提交住宅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将能有效划分区间的集中办公区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企业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无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可选择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工商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工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缩短核准时限,提高登记效率。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逐步建立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7、改革年度检验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出资人缴纳出资情况、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市场主体对其所提交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
二、积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产业衔接
9、简化京津地区来保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手续。京津企业来保连锁经营的,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其名称可以直接加“连锁”字样。京津企业来保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除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10、放宽无具体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条件。对京津地区核发无具体经营范围的企业来保设立分支机构,核定经营范围时,只需提交其经营范围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章程即可。
11、放宽京津地区来保企业的名称限制。京津地区企业迁至保定,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可予以保留。支持京津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落户保定,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从事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12、积极搭建京津地区楼宇经济建设平台。支持京津地区投资人利用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标准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性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集中办公,从事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手工制作、创意策划、礼仪服务性经营活动。
三、积极助推各类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
13、支持承接京津地区产业转移的重点园区建设。支持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商贸物流、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产业发展,积极推动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
14、放宽产业园区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产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交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15、实行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进驻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以先行确认主体资格,按“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16、放宽园区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园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予以登记,或者根据企业需求核定。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新兴行业,按实际情况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批准文件、证件可直接记载于营业执照。
17、支持园区实施市场化运作。支持企业多元化投入,参与园区基础性设施建设、标准化、功能化管理服务,吸引企业进驻园区投资经营,为园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需求。
四、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
18、放宽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范围。对个人从事无固定门店的修鞋、修自行车、修锁配钥匙、缝纫等便民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农村集市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流动商贩,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19、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并可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0、支持大学生等特殊群体自主创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自主创业。工商机关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工商登记以及商标广告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21、支持开办网店。支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发展,其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店”经营者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五、努力营造宽松高效优质的发展环境
22、下放内资有限公司登记管辖权。市区新设立的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管辖权下放到南、北、新市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已在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仍予以保留。
23、简化登记注册程序。企业注册登记全部实行“一审一核”制度,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登记范围,企业名称核准、企业住所变更、名称变更、减少经营范围、备案登记、补发营业执照等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24、实行内资企业名称网上远程核准。除在省、市工商局直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外,企业申请冠“河北”、“保定”企业名称,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机关进行网上申报。省、市工商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核准,由当地工商机关直接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5、推行***帮办服务制。积极推行***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指派工商联络员,对企业登记注册给予全程指导、领办、帮办。特别是对京津地区来保企业、园区企业及重点项目和初创业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重点服务,实行领导挂牌督办。
26、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发现轻微违规、违法隐患等情况,予以及时提醒告诫。对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
27、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工商执法人员进入省、市重点企业、园区内企业检查前,必须经市、县工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重复检查、多头监管,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吃拿卡要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发展环境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