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强化系统内部监督,完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考评措施,根据市局有关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精神,结合我县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查的主体和对象
(一)评查主体:局法规股负责局直属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
(二) 评查对象:本县交通系统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评查范围
评查范围:县交通主管部门及执法单位当年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审批)案卷。
第四条 评查方式
由评查主体对评查对象的执法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根据案件登记表随机分别抽取10件案卷进行评查,每年评查1-2次。
第五条 评查基本要求
(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二)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其余应当使用汉字。
(四)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主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五)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规范。
(六)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按要求填写当事人情况。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公民”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八)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的,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九)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十)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第六条 评查具体要求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案卷
1、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被强制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4)告知行政复议主体是否全面、准确。
2、违法事实和证据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询问、勘验笔录)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并且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3)是否能围绕被处罚主体(被强制主体)资格收集证据。
3、适用法律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与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程序
是否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处罚。
5、法律文书
文书是否按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卷内字迹是否清晰准确,卷内材料是否齐全并排列有序,卷内材料是否有页号。
(二)行政许可案卷
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许可依据是否充分、许可条件是否完备;
3、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4、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告知权利规范;
6、文书按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7、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办理条件、收费标准和依据是否公示;
8、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
9、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是否齐备(含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三)符合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主体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准确、案卷各部分材料不全、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维持、行政诉讼败诉的案卷。
第七条 评分标准
按照第四条规定,对各评查对象提取的案件每件10分,总分100分,依照第五条、第六条评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八条 局直执法单位应主动配合交通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对选定评查的案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 评查通报和处理
(一)每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后,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将每次评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各执法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二)评查出较多问题的案件,由局监察室责令责任人写出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直接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由局法规股暂扣直接责任人行政执法证10日,并责令责任人提出具体的改进和纠正措施,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