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追究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强化个案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推进依法治交,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追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3、《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河北省交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5、《河北省公路条例》
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邯郸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三、追究范围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追究:
(1)违反规定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交通行政处理程序错误的;
(5)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错误,造成法律后果的;
(6) 办理交通行政执法案件和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不遵循法定期限的;
(7) 具体行政行为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
(8)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9)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10)违反规定,作出多征、少征或者免征交通规费以及使用不当收费凭证的;
(11)违反规定扣留车辆,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在公路两侧进行违章建筑的;
(13)与停车场经营者联合,为谋取私利提高存车收费标准或故意延长扣车时间的;
(14) 以从轻处罚、不处罚为条件,向管理相对人索要款物或要求提供旅游、吃住、娱乐等不当要求的;
(15)在行政执法中,收款不开票或少开票的;
(16)应当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故意顶着不查或为管理相对人开脱责任的;
(17)对管理相对人抱有成见,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
(18)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19)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行为。
四、立案条件
交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案受理:
(1) 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有过错责任的;
(2) 对于上级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和重大行政确权的案件,经审查有过错责任的;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的;
(4) 人大提出质询或者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要求查办的;
(5) 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提出审查的;
(6) 因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的;
(7)被发现的其他不当或违法的交通行政行为。
五、认定的原则
(1)实事求是;
(2)有错必纠;
(3)责罚相当;
(4)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六、认定途径
(1) 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由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2) 经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是错案或者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3)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是错案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4) 人大、政府、监察、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是错案或者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
七、责任区分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经批准出现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由于批准人作出变更,造成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4、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由决策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5、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受指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八、责任追究
两错责任的追究分为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包括:写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包括:扣发奖金;停发工资,追究因“两错”造成行政赔偿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追究程序
1、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理的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后,5日内报追究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立案。
2、经批准立案的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案件,办公室负责填写被追究人情况、案由、追究依据,并负责案件的调查及事实的初步认定。
3、法制部门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法制部门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法制部门印章。
4、人事劳动部门拿出初步处理意见,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人事劳动部门印章。
5、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经讨论,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由交通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交通局行政章。
6、被追究人对《交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签署本人的意见,并签名。
7、两错追究,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8、办公室负责制发《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报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人大、政府,同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
作出决定的10日内向被追究人送达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
9、被追究不服的,可向追究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被追究人有权向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投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10、对于被追究人的行政处分,由所属监察、人事部门共同办理,对于经济处分、降级处分、调离等由人事部门办理;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制部门办理。
十、奖惩措施
年度内,没有出现“两错”追究案件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可参加省厅“文明执法集体”、 “文明执法标兵”的评选:凡出现“两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单位,取消评选“文明执法集体”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内发生一起“两错”责任追究案件,扣除三个月奖金,取消参加省厅“文明执法标兵”和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内发生两起“两错”责任追究案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十一、保障措施
1、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各执法部门要按月或季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评议检查,发现“两错”案件及时纠正。
2、层层严格监督。加强县局对各站“两错”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及时追究责任的,可责令其纠正,并在县局系统内通报,对于影响较大的“两错”责任追究案件,县局可直接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责成站执行。
3、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行为,各单位都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人。
4、主动接受监督。各级交通执法部门要自觉主动接受上级交通部门、人大和政府对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两错”责任追究案件的监督检查,并虚心接受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