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规划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一般程序执法时,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在报送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核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执法过程中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