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出台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七个专项行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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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07日发表
近日,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燃煤锅炉治理等七个专项行政问责办法》,对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在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该《办法》分别具体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方法、责任划分、需要问责情况的情形、问责形式和结果运用,规定了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和政纪处分等7种问责方式,还规定了问责程序和从重、加重问责的情形等。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市环保系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扎实推进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理工作,推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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