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规定发现环境污染举报有奖励
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记者周春旺)日前,衡水市环保局、财政局共同出台了《衡水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均可向环保部门举报。举报方式包括拨打12369环保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人工值班),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举报,到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举报中心举报。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自然保护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噪声、油烟污染,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奖励。
举报“十五小”、“新六小”重污染企业或被取缔后反弹;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有违法行为;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生产;企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利用暗管、槽车、渗坑、渗井、高压水泵或其它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以引进、合资、招商等名义进口、转移、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将产生严重污染或淘汰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收并使用;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收集、贮存、处置、排放危险废物;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奖励。
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经核查属实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奖励审查小组拟订、市环保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奖励金额。
五种情形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举报事实不清,内容难以确定;接到举报时,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市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单位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内;举报事实不属于市环保部门职责或管辖范围之内的,由市环保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环保部门人员及其家属的举报行为。
《规定》还对举报内容要求、受理流程以及奖金的来源、保障、领取办法等制定了详细措施。(原标题:衡水市规定:发现环境污染举报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