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印发谈话函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推进谈话函询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日前,市纪委监委印发《谈话函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谈话函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谈话函询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压实压紧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深入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办法》明确谈话函询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原则。实施主体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象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对象,具体由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各派驻(出)机构等单位承办。主要适用于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虽不构成违纪或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虽构成违纪或违法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的;时间久远或被反映人已退休、离开领导岗位多年,但不宜直接了结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形。
《办法》对谈话工作实施程序进行严格规定,明确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委托其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人一般为2人,1人主谈、1人副谈并负责记录。采取以电话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谈话对象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前,针对谈话重点,安排谈话对象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谈话中,做到问题谈准、事实谈透、危害谈深、措施谈全,真正达到“红脸出汗”目的,并形成工作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对后签字。谈话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可视情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说明材料由函询对象亲笔书写、签字,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反馈承办部门。
同时,进一步规范函询工作流程,由承办部门起草函询通知书,经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统一编号登记,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名义发函给函询对象,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函询对象为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抄送其分管市领导。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函询对象为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由其分管市领导签署意见后反馈承办部门;函询对象为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或函询对象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反馈承办部门。
落实快速处置机制,坚持科学研判、谨慎处置,要求承办部门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写出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后报批。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如实说明情况且问题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反馈,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对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于被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违纪违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态度不端正、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
为强化成果综合运用,避免谈话函询流于形式,《办法》强调,谈话函询办结后,承办部门将谈话函询工作办理情况和相关批示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视情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与干部奖惩任免、考核评价结合使用。还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其谈话函询事项作出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为确保谈话函询工作实效,《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回复,深入研判分析,对了结反馈情况进行***管理。健全抽查复核机制,严把谈话函询关,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抽查核验,对在抽查核验或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案件调查等其他工作中,发现谈话函询对象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从重处理。(李娜 史征)(来源:邢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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