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9月12日上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杨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某与妻子驾车于2018年4月2日10时许到峰峰矿区峰峰镇滏岭庄村山场上坟。杨某某携带打火机、供品、香箔纸等上山,在上坟烧纸过程中引燃坟地周边荒草,进而引发山火,造成该山场过火面积9.83公顷,过火树种为侧柏,数量为10863株。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死的标的于当时市场价格认定为85937元。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致使9.83公顷林地被烧毁,破坏了山地的生态环境和生态服务功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赔偿恢复林地各项费用共计152082元。被告人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行为供认不讳。该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做出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令杨某某赔偿恢复林地各项费用共计152082元至财政局指定账户。杨某某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并对自己在林中上坟祭祖致使林地发生火灾一事深感后悔,对自己对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表示歉疚,表示自愿在每年植树节带领家人植树造林,并在每年祭祖上坟之日作为护林志愿者,向大家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犯罪后果,倡导文明祭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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