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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8月07日发表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编辑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督编辑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则编辑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编辑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实施细则编辑

  [2]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业务的公共 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业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业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业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业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 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三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业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二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业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 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 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业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业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为顾客业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二十四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 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一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 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三十至六十个公共场所设一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 证书。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业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罚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罚款八千元至一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一万元至>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九十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对三千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三千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 ,县、乡、镇营业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一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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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17:15:1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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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光明区马田街道下朗工业区垃圾转运站(合水口1站)315KVA变配电安装工程
  26. 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市政服务中心百日整治系列行动(8月30日)
  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8. 光明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一行赴龙华区民治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参观学习
  29. 光明公安分局领导带队开展新年团拜活动
  30. 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关于光明执法队购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31.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学年普通中小学校校历的通知
  32. 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沙田社区开展出租屋大排查大整治行动(4月26日)
  33. 建筑工务署开展七一系列活动慰问包点居民小组居民
  34. 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35. 深圳市光明区事业单位2019年11月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36. 光明区光明街道关于迳口田园综合体配套公厕建设改造工程的中标公示
  37. 员工离职未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单位可否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38. 坪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答复坪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第20190056号建议的函
  39. 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2014年7月公开招聘普通雇员面试成绩及体检公告
  40. 以铁的态度强势推进查违新区深入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41.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置换
  42.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3.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关于港利通新能源大厦总平面图设计调整事宜的通告
  44.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4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
  46. 关于开展素质提升培训的通知
  47. 权力不是任性的理由
  48.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同意深圳唐春平内科诊所变更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诊疗科目的批复
  4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50. 光明新区第二个旧工业区改造项目成功招租
  51.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发布2020年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的公告
  52.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53. 深光环罚字〔2017〕第168号(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54.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55. 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举办庆祝建党98周年暨七一表彰大会
  56. 光明区副区长陈佩群率队现场调研大凼水水污染治理工作
  57. 中共克什克腾旗委员会到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交流学习智慧社区建设工作经验
  58. 坪山区坪河北路市政工程(监理)定标结果公示
  59. 坪山区龙田街道办事处领导到燕子岭派出所研讨相关工作
  60. 我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明年底实现4个100
  61.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2020年专职安全员轮训活动
  62. 光明区公明街道扫黑除恶宣讲队在行动
  63. 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工作简报
  64. 关于2016年坪山新区政府集中采购
  65. 坪山区举行2018年第三期新型智慧城市沙龙专家热议AI视频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66. 光明区玉塘街道对辖区药店开展防疫检查
  67. 已取得轮候申请备案回执的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68.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69. 碧岭街道办事处关于区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008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70.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星阅光明大眼睛亲子阅读绘活动
  71. 光明新区部署今年春运工作
  72. 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3.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
  74. 2019年7月25日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简报
  75. 光明区总工会2021年3月招聘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成绩和体检及资格复审公告
  76. 700多家企业参会300多家洽谈合作意向38家现场进行签约
  77. 光明多举措保清明期间平安警情同比下降103
  78. 坪山区龙田街道办事处墨香荟书画院举行暑假书画艺术公益培训结业典礼
  79. 坪山区龙田街道办事处开展厂中厂工业园整治行动
  80. 光明新区城管局调研员蔡晓冬带队至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开展行走光明活动
  81. 深圳市光明新区教育系统2017年11月教师选聘公告
  82. 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公开招聘雇员公告
  83.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公明薯田蒲地区法定图则03040305地块规划调整事宜的公示
  84. 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动态(7月30日)
  85.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8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88. 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工作计划
  89. 市民可以捡拾并收养弃婴吗
  90. 新区2014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91. 光明区光明街道关于光明街道重要路段节点时花养护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92. 2017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律小学部门预算草案
  93. 坪山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手工钻石画DIY活动
  94. 2018年1月1日光明新区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结果
  95. 坪山区信访局到光明区参观学习基层矛盾系统化解光明模式
  96. 新区慈善会2016年春节慰问和第一批资助情况
  97. 光明蓝马甲学反诈宣传技能
  98. 每周战报1月1日至3月31日全区完成查违减存量力争任务6606万平方米
  99. 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晓冬同志率队调研学习道路绿化建设和管养经验
  100. 光明区关于2019年6月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拟发放名单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