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住建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住建局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局各科(股)室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备案等实施行政行为的案卷。
第三条 本局组织的对局各科(股)室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局法规监察股负责牵头组织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本局各科(股)室应按职责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评查主要为:案卷归案是否规范;构成案卷的要件是
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有效。
内容评查主要为: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
3、行政执法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4、行政执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第九条 案卷评查人员由局法规监察股邀请县法制办和局相关科(股)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发现有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案卷,应当要求立卷单位立即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应当指出,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部门和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标准,参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标准进行,评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