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依照本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调查过错行为,认定过错责任;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经济追偿。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究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用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行政执法败诉的案件;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2.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
3.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的;
4.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
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应当给予赔偿的。
(二)申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经调查核实确认有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的行政过程中,未向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超越法定职权的;
4.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三)履行法定职责中存在的过错:
1.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依法应当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2.违反法定程序和时限的;
3.未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九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到县法制办备案。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有关责任追究情况向县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的行政行为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七)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八)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九)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提出错误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无过错,因下列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案件过错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上级违规干预的;
(三)其他原因不承担过错责任的。
第十四条 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情形时,首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而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作好调查笔录并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定表》,报主管局长,并抄送人事科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表》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定表》后,会同负责人事、政策法规的人员研究,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经审议通过后,由负责人事、纪检监察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将决定书及其执行、办理有关材料归入责任档案。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严重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处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由县审计部门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 被追究过错的责任人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依法定程序申诉。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人员在责任确认,追究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由本单位党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