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依照《大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照《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大名县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各负责办案的科(股)室及案件承办人员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案卷评查。
第四条 县局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及时评查,对各科室案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查。
第五条 案卷评查内容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
否决项是指案卷的基本要素,要求违法主体认定正确、符合管辖权限、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七项内容。凡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该卷即为不合格卷。
一般项是指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案卷管理五个阶段案件查办和文书制作情况。采用百分制逐项评分,对案卷中不涉及的项目不扣分。
第六条 按照评分标准评查,得分在90分以上者(含90分)为优秀卷,70至90分之间为合格卷,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案卷。
第七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人员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员,并将评查情况通报给领导。
第八条 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此项制度,每年必须组织对本部门的案卷进行评查。年终考评时,局对各科室案卷统一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九条 各科室对评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案卷必须及时整改补救,案件承办人员写出整改报告上报领导,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承办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 对评查为优秀的案卷,由县局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