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一、为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公开实施,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相对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就拟做出的裁量内容的理由做出说明。
三、说明的范围: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二)对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种类、幅度;
(三)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救济的方法和渠道;
(四)对当事人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
四、说明时间、形式:
(一)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面向当事人做出口头说明,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二)由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其中,第三条(一)、(二)、(三)规定的内容,在文书上已做说明的,不另外做出书面说明;如案件有第三条第(四)
项规定的内容,应保证在《大名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并单独做出书面说明,收入卷宗。
五、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予以采纳,而不能作为抗拒调查而加重处罚。
六、本制度由大名县文广新体旅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