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报请局领导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
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全面审查:
(一)审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查各种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拟报请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拟报请局领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明确处理意见,对执法案卷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五、卫生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接到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卫生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六、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局长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