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住建局行政行为严密性、合法性,确保行政处罚按规范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调查时,不少于2人,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并说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和自由裁量的幅度,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条 适应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等,并填写《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
第五条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要求:适用法律准确、方式期限明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规范、送达及时。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建
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执法过程中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八条 凡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告知或说明理由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程序要求的,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的或被行政复议机关撤消、变更的,按照本局《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