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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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8月06日发表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抚宁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到农村每人每年5200元、城镇每人每年9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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