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企稳岗受惠企业范围再扩大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我省出台新政鼓励企业积极安置职工 企业符合条件每年可一次性享受稳岗补贴
截止到今年10月底,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涉及职工51.80万人,已明确在企业内部转岗留用24.87万人,参加转岗培训5.81万人,待岗、辅助性岗位、提前离岗等内部安置8.91万人,向社会排放失业人员12.21万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积极安置职工,我省出台了《关于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出台的《指导意见》提到的稳岗补贴政策是冀政办函〔2014〕18号、冀人社发〔2015〕21号援企稳岗政策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援企稳岗的企业范围扩大
我省出台的该《指导意见》提到,我省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解读:本次范围有所不同。本次的稳岗补贴政策是普惠性政策,规定了企业享受补贴政策需要具备的条件,没有限定范围。而以前的18号文件则规定了享受企业的范围是以“6***3工程”涉及企业为重点,凡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可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21号文件规定的是兼并重组企业、化解和淘汰产能企业、治理大气污染企业。也就是说,这次稳岗补贴的企业范围扩大了。
稳岗企业的扶持力度变了
我省本次稳岗补贴标准为:各统筹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一次性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具体规定为: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给予稳岗补贴。
解读:21号文件、18号文件和本次出台的《关于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同。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不同
《关于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到,我省稳岗补贴申请需要企业持《稳岗补贴申请表》、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无裁员或裁员情况证明(扣除企业职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解读:企业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不同。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不需要确认企业是否具备享受政策资格,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但18号文件和21号文件需要确认企业享受政策扶持是否具备资格,需要增加相关确认资格的材料,人社和财政审核通过并确认符合条件后,企业方可申请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指导意见》、18号文件和21号文件执行的期限不同。该《指导意见》没有规定期限,18号文件规定到2017年年底,21号文件则规定到2020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