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示范性基地最高可获100万元奖补资金
为入驻实体提供全程代办或“一站式”服务
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多的创业项目优先安排入驻
(记者 闫丽静)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示范性孵化基地最高可获100万元奖补资金。
办法明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扶持社会及民间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使用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可提供50个以上创业实体入驻;县市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使用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并可提供30个以上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奖补资金,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100万元,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50万元,县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30万元。
为提高孵化效果,办法规定,创业孵化基地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组成专家指导团队,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为入驻实体提供全程代办或“一站式”服务,协助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小额担保贷款、人事代理以及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事务。
办法对入驻创业实体条件也作了规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城乡创业者可入驻。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必须退出孵化基地。高学历、高科技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经论证为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多的创业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入驻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项目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可享受每户每年50%的场所租金补贴和水电费补贴,两项补贴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