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港区应急罚〔2023〕18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臧凌宇 联系电话: 1383162****
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王府街道沙港社区沙港街) 邮政编码: 53800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12日,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和港口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到防城港天地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抽查该公司关于苏州盛福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月承包该公司镀锌退火炉尾气回收系统检修作业台账资料发现以下安全隐患:一是有限空间作业未明确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是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作业现场只对氧含量进行检测分析,未对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可燃气体、氮氧物);三是动火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为同一人(卢超),易造成现场监护不到位引发事故;四是临时用电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为同一人(卢超),且现场未能提供卢超是否持有电工操作证。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苏州盛福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相关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防应急工贸检记〔2023〕-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港区应急责改〔2023〕G28号);证据二:郭方东调查询问笔录、臧凌宇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颜丙雷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外委单位施工安全告知书、安全施工协议书;证据四: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臧凌宇作为防城港市天地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人员未对承包单位苏州盛福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臧凌宇作出处贰仟元(2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桂林银行,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港口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