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证明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实施部门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关于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承诺审批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桂公(治)网传〔2020〕0490号)
| 行政 法规 |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 | 从事公章刻制业的经营者 | √ | 行政许可 | ||||
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 旅馆业特种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的通知》(桂公(办)网传[2021]136号)文件精神, | 行政 法规 |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 | 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 | √ | 行政许可 | ||||
3 |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方案等材料 | 河道采砂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与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筑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水利部门 | 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4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 |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 √ | 行政许可 | ||||
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承诺书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法律 |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 | 燃气站点 | √ | 行政许可 | ||||
6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8.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 | 安装公司 | √ | 行政许可 | ||||
7 | 符合条件的人员、车辆证明材料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9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第十三条第(四)项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9 | 符合条件的运输站(场)、人员、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10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 |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11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4]30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14,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 行政确认 | ||||
12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应改为特困户。(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司通〔2022〕23号)一、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定情形的案件除外。 |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 司法行政机关 | 民政部门、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 | √ | 行政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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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管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行政法规 | 消防部门 | 贵港市港南区消防救援大队 | √ | 行政许可 | ||||
14 | 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法律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15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法律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16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申请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法律 | 卫生健康 | 房管局或村(居)委会 | √ | 行政许可 | ||||
17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 法律 | 卫生健康 | 住建局 | √ | 行政许可 | ||||
18 |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令第386号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地方性法规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19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法律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0 | 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法律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1 | 与拟变更执业范围一致的高一层次学历证明,或系统培训、进修累计两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 申请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文件汇编》中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 行政 法规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2 | 属于注销注册情形的证明材料 | 申请医师注销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法律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3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贵港市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关于重新修订部分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操作规范及流程图的通知》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卫生健康 | 住建局 | √ | 行政许可 | ||||
24 |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部门规章 | 港南区财政局 | 申办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25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部门规章 | 港南区财政局 | 申办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26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增量房(一手房)交易申报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法律
| 税务局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 √ | 行政征收 | ||||
27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增量房(一手房)交易申报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法律 | 税务局 | 住建部门 | √ | 行政征收 | ||||
28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 法律 | 税务局 | 教育部门 | √ | 行政征收 | ||||
29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法律 | 税务局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行政征收 | ||||
30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法律 | 税务局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行政征收 | ||||
31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税务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32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场地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 法律 | 林业部门 | 村(居)民委员会 | √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