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一期)
2022年06月29日、2022年06月30日、2022年08月06日、2022年08月07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两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知,涉及我县四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已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林张银榨油房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5月31日,我局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街72号一楼门面的隆林张银榨油房生产经营的散装食用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年05月13日)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06月29日,经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 SP20220806)显示,该批次的散装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5月13日自行购买花生榨取花生油后进行销售。2022年0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散装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经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榨油房生产经营的2022年05月13日生产的散装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标准指标为≤20ug/kg,实测值为34.7ug/kg)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散装花生油抽样基数为30L,除抽样检验的3.5L外,其他的26.5L已全部销售给当地顾客,生产成本价格为29元/L,销售价格为32元/L,货值金额为960元,获取利润为9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是山区的个体经营小作坊,违法货值金额低,在调查过程中经营者张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并积极主动制作《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我局至今也未收到关于销售上述食品食用后的任何不良反应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隆林张银榨油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07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为隆市监处罚〔2022〕166号),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一、经当事人确认,不合格原因:加工前员工未对产生霉变的花生进行严格地挑选,导致有变质的花生掺杂在其中。
二、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整改,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二是加工前对花生进行多次挑选,预防有霉变的花生在其中;三是对榨出的花生油利用黄曲霉毒素降解机进行降解,降低黄曲霉毒素的含量。
二、隆林谢记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6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隆林谢记海鲜店经营者谢德永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民生街153号一楼门面的隆林谢记海鲜店进行抽检并送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22年06月30日,我局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No:G21-T28575)显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153号一楼门面从事水产品批发兼零售经营活动,于2022年05月30日在南宁市富德海鲜批发市场订购花甲螺15kg,2022年05月31日在其水产品批发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06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花甲螺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15kg,抽样数量:6kg),经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花甲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测项目:氯霉素,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花甲螺共15kg,进货价20元/kg,销售价格为30元/kg。该批次花甲螺除抽检的6kg外,剩余9kg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450元,获得利润6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花甲螺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的资质证明、相关的票据以及相关的检测合格证明,其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陆拾元(3060.0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整改,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二是对经销商索取相关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票据;三是要求经销商出具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隆林康升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07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隆林康升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香芹(购进日期:2022年07月04日)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08月06日,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BFSQC070077108)显示,该批次的香芹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4mg/kg,实测值为≤0.078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04日从兴义蔬菜批发市场农户处购买香芹到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城南(原蔬菜队)金龙湾农贸市场楼蔬菜行k7铺面的隆林康升蔬菜批发部进行销售。2022年07月07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芹(购进日期:2022年07月04日)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08月06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BFSQC070077108)显示,该批次的香芹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4mg/kg,实测值为≤0.078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芹7.5kg,除去抽样的2.5kg之外,其他的香芹当事人已经销售完毕,进货价格为3元/kg,销售价格为7元/kg,总货值金额为22.5元,售卖后总获取利润为2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香芹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的资质证明、相关的票据以及相关的检测合格证明,其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属山区的个体经营店,在调查过程中经营者黄正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违法货值金额低,并积极主动制作《不合格香芹召回公告》,我局至今也未收到关于销售上述食用农产品食用后的任何不良反应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09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为隆市监处罚〔2022〕315号),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贰仟零贰拾元整(¥20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确认,该批次香芹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应是因为农户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杀虫,未过休药期采摘上市销售。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整改,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二是对经销商索取相关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票据;三是要求经销商出具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隆林大众购物商城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07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在隆林大众购物商城有限公司主管范华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财富广场三层超市业态区3-01至3-298号商铺的隆林大众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进行抽检并送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08月07日,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BFSQC0700770056)显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07日从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龙湾水产批发购进鲈鱼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财富广场三层超市业态区3-01至3-298号商铺的隆林大众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进行销售。2022年07月07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鲈鱼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3.1kg,抽样数量:2.1kg),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鲈鱼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磺胺类(总量),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54×10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鲈鱼共3.1kg,进货价47元/kg,销售价格为53.6元/kg。该批次鲈鱼除抽检的2.1kg外,剩余1kg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66.16元,获得利润6.6元。
依法处罚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陆元陆角(6.600元),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陆拾元(3006.6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整改,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二是对经销商索取相关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票据;三是要求经销商出具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26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