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收费信息公示表
收费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
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热线:12315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 (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 涉企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2.开采矿产资源;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征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3.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4. 排放废弃土、石、渣量的,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 |
是 |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企业 | 1.一般取用地表水0.1元/m³;2.特殊取用地表水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0.085元/m³;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0.001元/kw.h;水力发电取用水0.005元/kw.h;3.取用地下水0.2元/m³;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我区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6〕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资源〔2019〕44号)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农业生产(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规定限额内取水的。(七)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供村屯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部分。(八)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九)抽水蓄能发电用水。(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十一)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地下水的征收标准计收水资源费,回收利用农业灌溉的部分,按实际回用量的10%计收;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回收利用部分,按实际回用量的60%计收;没有回收利用的部分按征收标准计收。有回用量的,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十二)对水源热泵 取用地表水,采用闭式用水方式的,按实际取水量(即补充水量)计收水资源费;采用开式用水方式的,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收水资源费。对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在非超采区取水的,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十三)农业生产取水超规定限额的部分,按实际超出量的30%计收水资源费。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