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公示
根据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建指[2015]88号)文件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经实地考察和广泛征求县区意见,对我市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了认真筛选测算,拟将本次资金分配给8家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现公示如下:
一、项目筛选原则
(1)列入《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及补充方案中的项目;
(2)在区域内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积极意义;
(3)对我市总量减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4)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具有示范作用。
二、资金测算原则
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鲁财建指[2015]88号文件要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减排项目直接投入的30%。
三、公示期限
2015年8月24日-8月28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资金分配方案存在疑问或异议,均可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格式向市环保局提出意见。
联系方式:
市环保局规划科杨科长:7369019
邮箱:hzshbjghk@163.com
市环保局污防科肖科长:7369026
邮箱:hbj0605@126.com
传真:0530-5622865
***:
1.菏泽市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表,即大气资金***1;
2.菏泽市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论证意见,即大气资金公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