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老龄办〈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1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字〔2018〕42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整改、提升民生工作水平的决策部署,对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要求,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2014年6月前已批规划的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2014年6月以后批准规划的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或增加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争取到2018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2019年年底,市、县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全部编制完成;2020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要求和标准,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现有场所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可结合住宅小区开发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采取单独选址新建(简称“单建”)、配套新建(简称“配建”)、扩建、改建、购买、调整等方式解决。单建是指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位置、建设规模等指标,其用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供应、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实施建设。配建是指将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规模列入规划条件;将其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实施方式、产权归属及移交等要求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扩建是指通过接建或加层等方式,扩建现有社区或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扩建后的房屋可依法置换适宜养老服务的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建是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收购辖区内合适的商业房、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等,进行改建。购买是指地方政府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出资购买辖区内建筑面积适当的新建、二手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调整是指将整合腾退的辖区内机关办公用房,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已经利用省级专项资金进行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用房的小区,由政府牵头,民政、住建等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通过置换的方式,做好养老服务用房与物业公司的服务用房问题。争取到2020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严格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使用。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未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的,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统一登记管理,尽快委托专业组织运营服务;被挤占挪用的,要先登记,再根据需要逐步清退,纳入统一管理。
(三)建立实行“四同步”机制。对照鲁政办字〔2016〕22号、菏政办发〔2016〕22号文件关于“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发规划许可时,要依据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要将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求纳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纳入菏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有关项目评审会议。住建、规划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将民政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之一,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于2018年年底前建立实行 “四同步”机制。
(四)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量和布局原则,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均衡配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配建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设施布局和建设规模。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承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解决民生突出问题的部署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切实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协调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监管等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住建、老龄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相关职责任务,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土地、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监管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财政部门要参与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有关养老工作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为老服务。国土部门要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供应;将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中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做好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规划条件,办理单建、配建、扩建、改建的规划手续,指导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规划条件核实时,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重点核实内容,不达标的规划核实不予通过。住建部门要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实施方式、产权归属等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建成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要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建、配建、扩建、改建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老龄部门负责涉及老年人政策落实等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区要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列入对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加大考核分值权重,成立由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组织机构,并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落实。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县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按照配套建设标准,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清查报告连同《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和《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普查统计表》(***1、2、3),报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督导组;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各县区集中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整改工作;2020年12月,对各县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定期通报各县区工作进度,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