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应除掉罚字
在一些企业、事业等单位对外或对内的规定中,不少都规定了这样的字句,如:“毁坏花木罚款50元”、“门口停车罚款100元”,有些超市还规定“偷一罚十”、“损坏物
品罚款50元”、“乱涂墙壁罚款100元”等规定告示。这些规定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企业、事业等单位虽然是一级组织,但无
权在一些对外、对内的规定中设置行政处罚。
青岛是一座对外开放的城市,一些单位在规定中乱设置处罚权,在违法的同时,也给青岛的文明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及时清理或修改对外、对内规定中的
“罚款”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