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困难居民可获更多医疗救助
青岛日报讯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下发《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该细则自9月份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原《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青民救﹝2004﹞116号)同时废止。
据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修改完善后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与过去相比有以下几个变化:
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由高于低保标准20%的家庭调整为高于低保标准50%的家庭。
扩大了医疗救助病种。由原医疗救助4种病种(尿毒症、恶性***、中晚期重症肝炎和再生性贫血)调整扩大到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全部范围。重大疾病救助病种与《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保持一致。
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原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比例参保和未参保人员救助比例是30%、40%、50%,救助标准上限为6000-5000元,调整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分别为40%、50%、60%、65%、70%。救助起伏线降低为500元,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增加了孤老全额救助。原医疗救助政策中没有孤老全额救助,调整后增加了对低保家庭中的孤老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将精神病人住院和门诊期间的费用单独计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精神病人住院和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单独计算,给予7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增加了对低保边缘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交费部分的补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和非从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交费部分给予50%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