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公检法新年打响交通整治第一
本网讯 1月4日上午8时30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大厅公开审判2起酒驾案件,同日宣判1起交通肇事案件,分别对被告人姚某某、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和被告人蒋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择日宣判;对被告人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2014年12月2日,现年58岁的长阳县龙舟坪镇村民姚某某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龙舟大道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血液抽检,姚某某案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5.5 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审讯证实,姚某某同时还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法庭调查和双方辨述等程序,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E33525小型普通客车,在沪渝高速1196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血液检测结果显示为酒精含量为89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供实不讳,当庭泪流满面,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决。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A958G小型货车在沪渝高速与318国道接口处将正在工作的保洁员撞伤,案发后蒋某某及时报警,并主动承担部分医药费,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的判决。
通过这次集中公开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刑事犯罪形成强烈震摄,突出显示了长阳警方严管道路交通秩序,严打酒驾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量。
为提高交通安全宣教面和震慑力,长阳交警大队交通民警、客运驾驶人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旁听。